释义 |
城管对门头招牌的要求: 1、除非是名人题字或注册的商标用了繁体字,否则门头招牌必须要用简体字; 2、不得运用纯英文门头招牌,而须加注中文; 3、 商业大街运营门店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运用外打灯,要求选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等等; 4、设置在主干道和首要次干道的运营门店招牌应当配备夜景光源,解决供电手续,并确保夜间亮化; 5、运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头墙面,厚度通常不得超过0.3米; 6、运营门店招牌底部距地上2米以上,顶端有必要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更多详情还请详询本地的城管局。 管理要求: 1、商铺门头牌匾统一采取横式设置,实行一店一牌。 2、门头牌匾应设置在门面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沿为之。 3、设置在同意建筑相邻门面的门头牌匾,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颜色、风格、字体尽量协调一致。 4、市场各区域不得设置竖式、悬挂式门头牌匾或垂直于建筑的各类门头牌匾。 5、门头设置不得影响正常艰巨,不得影响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