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怎样办理退休手续 |
释义 | 办理退休手续的步骤:先提前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上述单位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再由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报审表;最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退休。 一、哪些失业人员50岁退休? 失业人员50岁退休的规定:档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提前一个月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退休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申请。 2、社保所在该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填写《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清算单》,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社保所凭《个人帐户清算单》和《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填写《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当月20日前报区县社保中心; 于次月5日后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存折并发至退休人员。 4、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保所负责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享受相关待遇的有关手续。 二、人死了社保能退还吗 人死了社保是可以退的,但是只能退个人交的部分,公司交的部分退不了。 1、法律规定社保里的余额是可以继承的。因此人死了是可以将社保的钱取出来的; 2、不仅人死了社保里的钱可以拿出来,人没死也有些情况下可以把钱取出来,比如定居海外了,又或者到了退休年龄, 3、但是社保没有缴纳满15年,而自己又不想补缴的,可以申请将社保中的余额取出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一、缴纳社保的方式如下: 1、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代扣后,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劳动者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直接去社保机构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转移到其他城市的方法具体如下: 1、先带本人身份证前往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参保凭证》,把这个凭证给到新参保地的社保中心; 2、将迁移的凭证带回户籍地,在户籍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自缴费社保帐户,然后再将迁移回来的社保申请合并到现在新的帐户内即可; 3、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即可。 总之,人死了社保是可以退的,但是只能退个人交的部分,公司交的部分退不了。法律规定社保里的余额是可以继承的。不仅人死了社保里的钱可以拿出来,人没死也有些情况下可以把钱取出来,比如定居海外,又或者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没有缴纳满15年,而自己又不想补缴的,可以申请将社保中的余额取出来。 三、异地社保怎么办理 对于异地人员想要在当地办理社保缴纳的,需要申请“社保转移”手续,其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年限为15年,医疗保险最少需要缴纳25年,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优惠(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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