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超出面积怎么处理 |
释义 | 购房合同超出约定的面积,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一、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合同约定不一致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一般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商品房面积与买房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2、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3、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三、合同面积误差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有误差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按实际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退还给买受人,并支付已付房价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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