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的理解与把握 一、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及延长适用 与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从设立时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就从未规定过它的审限可以延长。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限应为绝对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目的考虑。因为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若三个月内未审结,就说明案情复杂,不适宜再按简易程序处理,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下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临近届满,无法结案的原因并非事实未查明导致无法下判,而是因为审判人员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此时,若再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等,势必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出于诉讼经济角度及便利于当事人原则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突破了简易程序审限绝对不可延长的限制,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此规定等于是给当事人一个继续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可以起到避免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适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仅限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简易程序案件,如前文所说的审判人员出差、生病等。如果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的原因是因为案情复杂、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等,则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便当事人愿意选择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也因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得到准许。此外,延长审限需经院长批准,并且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简易程序中出现法定事由的审限处理 在简易程序中出现法定事由,应当如何掌握审限?笔者赞同本文开头所列举的第一种观点,即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一旦届满三个月,就必须转入普通程序。 1.简易程序审限为严格期限 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审限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强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因此,除非有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可延长的情形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鉴定、审计、管辖异议的处理等法定事由都是关于案件本身的实体和程序的重大问题,如前文所述,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适用条件,不能延长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2.“简单案件”的实质要求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此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内在本质要求,并且是法定要求。假若一个案件若需要寻求鉴定、审计等第三方力量以查明事实,说明其已不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简单案件”,从而根本上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审限延长仅限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审限的规定,编入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具体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此可见,审限延长仅限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没有审限可以延长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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