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的区别是什么 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 工效挂钩是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简称。是我国自1985年起正式试行的一种企业工资改革办法。试行办法只限于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基本做法是,自上而下逐级事先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及两者挂钩浮动的比例,企业实际经济效益超过核定的基数部分,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计提并发放增长工资。 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