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原则有哪些人员 |
释义 | 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庭审公平的制度之一。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_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自行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认为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3、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他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这一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得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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