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回避 在我国的回避制度中,我们经常能接触的是审判回避制度,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刑诉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