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如下: 1、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的单价、数量和金额; 6、填制单位签章; 7、有关人员签章。 对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原始凭证的有效时限规定如下: 1、因公出发生的差旅费及有关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2、购置设备、材料的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 3、发生资料费、印刷费、复制费和复印费的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4、发表论文发生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可延至上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有效; 5、其他原始凭证,可延至上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有效; 6、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长批准签字。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会计人员才可以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可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