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接受集中隔离是否违法 |
释义 | 违法,满足条件才会被集中隔离: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集中隔离治疗场所建筑位置应位于居民区下风向区,且离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较近,同时与集中居民区相对隔离,距离50米以上。集中隔离治疗病房应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呼吸内科病区要求配置常用医疗设备。结合场所特点和布局,建立隔离防护流程和制度,配置必备个人防护用品、消毒药械。 除用餐、淋浴等场景外,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且不能同时摘口罩,口罩应按要求及时更换,一般不多于4小时,避免搂抱、亲昵、同时用餐、面对面朝向睡觉休息等行为,尽量不喂食。每天尽量开窗通风或每2小时开窗通风一次,室内空调风速调至低速,观察对象床位于下风口,陪护人员床位靠近窗口,条件允许可放空气消毒机(靠近隔离观察对象)。加强手卫生,饭前便后、互相接触及触摸共用物品前后等均应洗手或手消毒。轮流使用卫生间,每次便后应先盖马桶盖再冲水,便器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再使用。 有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可提供有里外间套房,无条件的应尽可能保持床间距大于2米。隔离观察对象和陪护人员要注意日常卫生、防护知识及隔离期间要求等学习,并正确使用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湿巾、消毒剂等防护用品。有发热、咽痛、咳嗽、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隔离点管理人员或医护人员报告。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70岁以上老年人、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人员的陪护人员应经过医务人员评估,符合条件后经隔离点管理者确认后方可共同居住。 拒绝隔离的行为,即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或者定点隔离,前往隔离地点之外的场所。伴随的行为表现有出入公共场所,前往外地,甚至参加聚餐、赌博等公共活动等。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些拒绝隔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隔离案件的刑法适用,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依据非构成要件事实来认定犯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客观归罪或者主观归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适当从严,但避免不合理地从严或者“拔高”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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