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路养护会改为企业吗 |
释义 | 公路养护会改为企业,现在的事业编分公益性和企业性。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承担公路养护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养护站、道班、公路段等,都被定性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是,剥离公益服务和管理职能,与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公路局等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成立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护城乡道路。剥离可以由市场、社会服务代替的养护服务职能,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实行事企分开、管护分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生产经营、社会服务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妥善安置职工,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因此,原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会随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分流整合到交通运输局下属其他事业单位,合同制管理人员随企改制,在新成立的企业重新就业,或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公路养护这一块也是同样的改革模式,实行管护分离,管理职能归交通局及下属相关单位管理,不管是县乡道路,还是村级道路,集中统一行使管理职权,项目投资、监督检察、运输管理等,由相关事业单位具体负责。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路养护改革中的原事业编制人员将转为事业单位或企业编制,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一些地区和单位可能会将其转为企业编制,但也有可能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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