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朋友买少量毒品用于吸食,未获利 |
释义 | 属于贩卖。无论数量多少、无论是否盈利,都构成犯罪,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并不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因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毒品犯罪属于非经济型犯罪,其所侵犯的亦非财产利益。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相比,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残害公众身体健康这一点上并无本质区别。打击贩卖毒品行为并非因其“牟利性”,而是因其将毒品进行商品化交易导致毒品扩散,从而危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以及公众身体健康。因此,只要毒品交易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了公众健康,就应属于打击的对象。至于行为人的牟利目的,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酌定因素,但不应成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有依据证明行动人不以牟利为意图,为别人代购仅用于啃咬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科罪。明知别人施行毒品违法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不管是不是牟利,都应以有关毒品违法的共犯论处。 相关司法精神中曾经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利,一律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但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居间介绍购买毒品行为的定性要复杂的多。如果是为走私、贩卖毒品犯罪介绍买卖双方进行毒品交易,认定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一般没有问题。但是,当居间人在吸毒者和毒品出售者之间居间介绍,且居间人并未从中获利,就不能简单的以贩卖毒品罪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家或代购;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家;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家和为售毒者介绍买家两种性质的行为。相关司法精神认为:如果是为他人走私、贩卖毒品居间代买代购,当然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等犯罪的共犯;如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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