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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国防法规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有什么
释义
    我国国防法规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有: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1、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7、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8、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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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4: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