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国防法规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有: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1、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7、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8、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