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购买了“三无产品”,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销售商进行赔偿。 2、《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明确信息。任何不具备《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应有要素的产品,都统称为三无产品。 3、按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 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