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3、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①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②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③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④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⑤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借住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宅或许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二)收入、产业低于规则规范;(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安稳工作到达规则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的规则,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担任。申请人应当书面赞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会集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许园区工作人员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用人单位能够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成果有异议,能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复核,并在15个作业日内将复核成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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