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 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诉书 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可以同 公诉人 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 ,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 证人 、鉴定人、出示 证据 、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