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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释义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犯罪主体是:本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妇女括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妇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日通过、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今后统一以强奸罪适用罪名,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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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