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参考一:商品猪、仔猪、畜牧机械生产、种猪、咨询服务家禽养殖以及销售(种禽除外)。经营范围参考二: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经营范围参考三: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销售广西三黄鸡、养殖销售鸡、销售饲料、销售机械。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