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对二审终审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即认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程序适用不当等,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