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2、残疾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刑事案件;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5、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6、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7、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8、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9、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10、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