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师法规定给医师予以表彰或奖励的情形包括 |
释义 |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对疾病防控做出显著贡献的; 3、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5、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6、在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4、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综上所述,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 (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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