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管理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释义 | 一、概述 1、船舶管理人的概念 船舶管理包括各种类型的船舶在营运中各方面的管理服务,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管理主体上分,可把船舶管理分为三种类型:船东本身管理船舶,称为第一方船舶管理;租船人管理船舶,称为第二方船舶管理;独立的专业公司来管理船舶,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三方船舶管理。 对于第三方船舶管理人的概念,不同的法律和学说都有不同的定义,并且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狭义的第三方船舶管理人,即根据合同约定,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供专业的船舶管理服务,且不享有船舶所有权的第三方独立公司。 2、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船舶管理协议是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是包含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内容的委托合同。船舶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主要依据船舶管理协议的内容来判定。 在船舶发生过失碰撞或其他侵权行为中,船舶管理人可能作为船员雇主而承担雇主责任,在面对第三方索赔时往往也很难基于委托关系或替代责任免除赔偿责任。这一点已经在国内外众多案例中得到体现。 由于船舶管理人特殊的业务内容和法律地位,它面临的诉讼风险可能因为违约而来自于船舶所有人、因为代理原则不够清晰而来自合同的相对方,甚至还可能来自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尤其在侵权责任中,海事赔偿的数额往往是巨大的,而一个月10000美元(很多管理费用更低)的管理费根本不允许船舶管理人去承担如此的责任。因此,赋予船舶管理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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