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警示谈话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纪律处分,只是对于有轻微错误或有错误倾向的党员的提前警示教育,不是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警示谈话、诫勉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应及时收集掌握谈话情况。 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 对反映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情节较轻,且本人能够正确认识的,要督促其认真改正; 对反映问题较突出,或问题较轻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必要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在警示谈话后3个月内,应将思想认识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组织部要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跟踪了解。对在限期内思想认识没有明显提高、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应提出诫勉的建议。 《中央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