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
释义 | 不可转回的资产主要是一些长期的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1、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资产减值判断标准: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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