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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事业加班意见
释义
    一、执行范围
    1.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或服务对象需求,须长期在法定工作日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或安排24小时值班,且轮班轮值周期短,无法安排补休的单位和部门。
    2.对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须在法定工作日外安排加班,以及八小时工作外、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履行一般值班制度的,不得发放加班、值班费,可由单位安排补休。
    二、对象和标准
    限于实际承担加班、值班职责的工作人员,加班、值班时间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计半天,4小时以上的计1天,发放标准每天不超过80元(包括夜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和发放
    1.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前制定下年度加班、值班计划,并填写《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值班计划申请表》报市人社部门,经市监察、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加班、值班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2.机关公务员的加班、值班费发放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值班费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每年1月填报上年度《加班、值班费发放申请表》,经市人社部门审定后,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发放;编外工作人员的加班、值班费在编外人员经费总量中,由单位自行确定发放办法。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值班时间和数量,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值班,能补休的尽量安排补休。安排加班、值班,必须建立轮班轮值制度,不允许安排全员加班、值班,每周应当保证工作人员至少休息一天。同时,要制定加班、值班考勤制度,建立台账记录。
    2.各单位不得把发放加班、值班费视为工作人员福利,要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加班、值班费。考勤和加班、值班费的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工作人员加班、值班费申请和发放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更不得弄虚作假,多报瞒报加班事项。市监察、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值班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严肃处理外,已经发放的将予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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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5: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