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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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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