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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一)、合并后存续主体不同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完成后,b企业的法定地位消失,a企业继续合法存在,并且吸收b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b两个企业新设合并,则a,b企业将不复存在,而是在a,b企业的基础上组成新的c企业。(二)、登记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吸收合并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三)、债务承担的主体不同吸收合并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债务;新设合并应由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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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