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它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2、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废旧物资销售、下脚料销售,提供劳务性作业收入, 房地产开发 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法律客观: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四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