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强制执行 |
释义 | 司法实践中,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个人独资企业直接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情形,即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债务,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向法院提出执行个人独资企业一种是个人独资企业间接成为被执行对象的情形,即法院在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时,而牵连到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执行。这两种情形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还是执行程序的要求上都有所不同,其中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执行主体是否需要追加等法律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需要验资报告吗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验资报告。具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不需要通过验资来增强证明力的,法律的规定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由此可见,开个人独资企业的话,那么是不需要准备验资报告的。 二、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有人说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好像没什么区别,尤其是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他们认为都是一个人开了一家公司,那么,到底两者之间有没有区别呢,我们给大家总结了以下几种区别:首先,两者的企业性质不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其次:两者可以设立主体不同:一人公司的设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再次:纳税要求不同:一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后,最重要的是承担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当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各有优势和劣势,具体选择还需要根据从事的行业规模来确定,我想通过上述的分享,大家应该能够选择出是适合自己的类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从这条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只是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且并不独立于投资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这不同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两者虽说投资人均为一人,但后者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成立公司,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企业资本,投资人对所投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变为股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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