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父母有债,由女方父母按照借款合同按时偿还即可,如果到期没有清偿能力,那么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或者是延期还款期限,不管怎样,女方父母的债务与男方无关,即使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债权人也是没有权利要求男方偿还女方父母的债务的,但是如果男方双方没有约定婚前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女方以自己的婚前财产帮父母还债的,男方是没有权利制止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