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经济适用房转让 |
释义 | 一、经济适用房转让的条件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另按《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国土房产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经济适用房的转让登记包括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和已购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分别都需要以下的材料: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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