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婆能告儿媳不赡养吗 不能,儿媳不是公婆的法定的赡养人。 网友提问: 我婆婆共 生育 三子一女,子女们现均已成家,近几年一直居住在女儿家。由于年龄大,体弱多病,婆婆想让三个儿子一起承担赡养义务,但三个儿子及媳妇均认为婆婆把多年积蓄都给了女儿,现在把钱花光了又来要求儿子支付费用,十分不公平,故均拒绝赡养老母亲。婆婆一纸诉状告上 法院 ,要求三个儿子及儿媳每年各支付生活费、医疗费,请问我作为儿媳有义务要支付这笔费用吗? 律师解答: 《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 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 抚养 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 继承法 》中对丧偶儿媳在 遗产继承 问题上有所涉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该由三子一女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