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一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备案。可是这种方式太复杂,请问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备案。可是这种方式太复杂,请问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 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 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同时,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的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E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