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用是否是用益物权 |
释义 | 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租赁权: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 两者的联系: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一、用益物权要登记吗 用益物权登记在民法典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但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用益物权都有哪些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用益物权不仅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还可以维护物的利用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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