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持有电子社保卡和实物社保卡的情况下,以电子社保卡证明为准,但未明确是否可以不要实物卡。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社会保险卡。” 2.《社会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社会保险卡,不得擅自转让、借用、出租、出售或者变造、损毁社会保险卡。” 3.《社会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同时持有电子社保卡和实物社保卡的,以电子社保卡证明为准。” 综上所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不要实物社保卡。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社会保险卡,并妥善保管。同时持有电子社保卡和实物社保卡的情况下,以电子社保卡证明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