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 1.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2.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3.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4.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一、质押股权可以买卖吗 股权被质押不可以买卖。但质权人同意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抵押,且抵押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该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二、股东的个人股权是否可以质押贷款 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的股票质押如何设定的?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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