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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治理河道的主要工程措施
释义
    1、制订合适的河道工程治理方案
    在治理河道工程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以便更好地提升治理河道的水平。在实际施工时不仅需要在第一时间分析河道实际的情况,更需要在分析当地生态环境特征的基础上制订一套具有可行性的环境保护方案。合适的方案不仅能够让当地的生态环境变得更好,更能够推动当地经济有效地向前发展。此外,更可以将河道治理工程、生态环保工程和经济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结合在一起,以便取得更大的生态效益。
    2、有效防止水土流失
    在施工时一定要将包括土料和石料等材料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能够将其放置在河道两边。此外,也可以用塑料薄膜和其他工具直接覆盖这些材料,最终防止出现大量的水土流失,并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合理的废土场。当然,在实际建设废土场时一定要让其表面变得平整,并在土场内部种植大量的植被。在实际治理河道工程时,重点就是采用各种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水土流失[2]。
    3、采用各种措施保护大气环境
    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各种措施来直接保护大气环境,具体可以采用以下五点措施:第一,有效地对各类机械尾气进行检测,只有让其达到一定标准才能够直接进场。在实际供应油料时,专业人员需要选择零号的柴油,目的就是有效地降低产生的空气污染。第二,如果有必要,则可以在施工区域内部采用固定的安全维护措施,以更好地治理产生的扬尘,在实际运输时也需要严密封存相关的材料,以更好地保护大气环境。第三,在装载物料时注意先将物料堆放整齐,避免其受到风雨的侵蚀,更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加强物料的覆盖措施,最终减少扬尘的产生。第四,注意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条款来直接保护大气环境,最好能够通过与保洁单位合作来提升保洁的效率。第五,需要在实际施工中有效地减少噪声,一方面,可以选择噪声较小的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在上面安装固定的防声工具,并通过制订“禁止按喇叭”等条款来更好地减少噪声。以上这些措施都能够更好地保护整个大气环境。
    4、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第一,在实际入住前就对整个营地进行一次彻底地消毒,并在具体处理各类生活垃圾的基础上更好地保证整个场所的卫生状况。第二,广大工程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的管理者都应该给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并在施工现场按照相关的规定直接搭建帐篷,必要时更需要安排专业的人员做好防疫工作[3-4]。第三,重点关心所有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监督每一位施工人员都能够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更需要有效地制订合适的应急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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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