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 领养 孩,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 的子女,可以作为被 收养 人(被收养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 监护人 ;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