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免除有以下特点:无因性、不要式性、单方性、无偿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且该行为自免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即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