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成年人失踪超过二十四小时,失踪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失踪者的关系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情况; 2、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有人身安全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3、失踪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 4、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失踪,事故发生的当事人随时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 立案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