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点如下: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3、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4、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四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