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从随主”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这原则并未指出从物是何时成为抵押物的。从物是否成为抵押物,要看其何时成为抵押物的从物, 如果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之下及于其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如果从物是在抵押权设定后才出现的,抵押权效力不能及于从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