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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释义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在第
    (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
    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专利权的购买是非常常见的,专利权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专利权所有人的一种财产,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专利权时,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转让处理,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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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