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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纪检委处理不服的
释义
    对纪检委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申诉应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者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是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已经做出并且下达了党纪、政纪的处分的决定。
    三、纪检立案的基本程序
    1、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查处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案件检查的前提和基础。受理是指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接受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2、立案。按照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涉及出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3、调查。是指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4、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是指调查人员对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5、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机构移送的活动。6、申辩。是指被调查人就被检举控告的事实和调查组经过查证认定的错误事实、情节、性质、依据事实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申述自己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办法》
    第六条纪委受理本院所属各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室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二)已经做出并下达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三)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第八条申诉人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等;
    (二)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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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