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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回避申请不服向谁申请复议
释义
    受理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法官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法律规定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一、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复议机关是谁
    1、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2、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申请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吗
    1、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申请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 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回避申请的相关内容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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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