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人发生海事事故后,应该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 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 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 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