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昌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南昌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南昌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条件 无刑事犯罪的合法公民。其中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的审批仅在泉州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实行,其他区域开展戒毒脱瘾治疗需到省卫生健康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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