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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具有什么特征
释义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5、主观过错形式的特殊性。
    一、散布真实事件属于侵犯名誉权吗
    散布真实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散布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通过虚构、捏造事故,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因过错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时,基于名誉权作为人格权需与特定主体资格相联系并由其专属享有的特点,上述侮辱和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民事主体实施,方可认定为对名誉的损害。至于侮辱和诽谤的具体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的形式。
    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负有的义务是更正和删除。该作为义务不履行,拒不更正、删除或者道歉的,构成不作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怎么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寻衅滋事的发生一般是出现无端寻隙滋事、打人取乐、追求刺激或者争抢斗胜、显示威风等的行为,因此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地点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并具有随意性啊;故意伤害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特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伤害的主体是特定的,为了达成犯罪结果其犯罪场所往往会选择人少、偏僻的场所。
    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要件?
    主体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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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