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陈述申辩期限三天节假日算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期限,不包括节假日在内,陈述申辩期限的三日仅仅指的是三个工作日。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陈述申辩听证期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有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才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否则,就可能出现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后,又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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