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在沈阳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党、政、群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无党纪政纪处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符合《认定标准》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认定标准》中难以明确界定的,或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培养的实用人才、新兴行业领域中确有特殊才能的专门人才(包括外籍人才),其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或以上(税前),并由行业知名专家举荐的人才。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顶尖人才、有特别突出贡献者或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课题尚未结题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法律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认定原则 按照人才分类评价和“同规则、同待遇”原则,突出行业评价和用人主体评价,参照现有《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综合被评定人的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专业水平、薪酬待遇、学位学历、工作经历、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和认定。 二、认定范围 对我市用人主体引进和培养的(包括外籍人才),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依法纳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且暂不具备《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所规定的认定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具备相应认定层次能力水平的人才,可依据本补充办法,申请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