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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规定
释义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于2019年7月26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四章河道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法律依据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邵水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邵水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并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邵水保护职责。
    第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邵水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为修复和改善邵水生态系统受到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邵水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邵水保护。
    第八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邵水保护工作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九条邵水流域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邵水流域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二条邵水流域城区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转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位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整治期间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城镇供水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监测邵水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河道控制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邵水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邵水水源地、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
    第十六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年度公报;组织对邵水流域内水库和山塘的保护、整治、清淤,增强水源涵养和水量调蓄能力,改善农业灌溉条件和小流域水环境。
    第十八条 邵水流域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取用水控制指标,统一规划、利益兼顾,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九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科学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
    第二十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地笼、板罾、潜水鱼枪等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章河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邵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邵水流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二)围垦河流,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
    (三)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四)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五)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养殖活动;
    (六)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危害河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巡查制度,除必要的防洪排涝、灌溉等公共设施外,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邵水流域河道清淤计划,开展河道清淤,清淤方案应当经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并做好淤泥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邵水流域的水利工程严格按照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与养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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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57:25